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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进一步提升工地施工围挡品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5-10 点击次数:
         为推进文明城市创建,进一步美化和提升我市在建工程的整体形象,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的影响,根据《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2016),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工地施工围挡品质提升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固定式围挡设置要求
 
1.使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不含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市政工程),以及半年内无围挡拆除计划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围挡设置或整改。
 
2.围挡高度。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围挡高度统一为4米,特殊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需要提高设置高度。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围挡高度为3米。
 
3.喷淋。工地沿周边围挡内侧每隔2米设置1个雾化喷头(雾化喷幅半径不小于1米),喷射水雾的方向应向项目内部并向上倾斜45度,出水口末端短管长度为0.2米,出水口高度与围挡顶部平齐。
 
4.外观。施工围挡必须连续、整齐、牢固、美观、顶面齐平,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外侧加挂绿色仿真草皮,表面应色泽均匀、统一。
施工围挡
 
5.公益广告。围挡外立面应设置公益广告,以单排白色雕刻字为主,公益广告占围挡总长比例不小于40%,内容应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美德、苏州人文元素、卫生健康等,能满足文明城市等常态化管理要求。工地围挡日常管理还应积极配合最新管理和各类创建活动要求。
施工围挡
 
6.安全性。围挡设置应采取有效稳固措施,充分保障安全性,确保极端大风天气安全可靠。钢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等相关规定。市政工程围挡转角位置应采用格栅形式,减少来往车辆视野盲区。
 
二、移动式围挡设置要求
 
1.使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临时作业点区域。
 
2.围挡型式。采用移动式高水马围挡,围挡高度为1.8米。
 
3.围挡颜色。同一工程项目水马围挡颜色应统一。
 
三、相关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要高度重视规范施工工地围挡设置对于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意义,正确认识工地现场围挡有效管理对于减少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影响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围挡全面提升工作。
 
2.加强管理。各施工单位应高度重视工地现场围挡管理,按照本通知要求设置围挡,围挡出现破损、污染、积灰、积尘,雕刻字出现污染、掉落、笔画缺失等现象时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修复和保洁,确保围挡干净整洁美观。
 
3.强化监督。各市、区住建部门及工程安监机构应加强对工地围挡的抽查,对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在建项目,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彻底的,约谈施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并纳入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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